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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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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伟、娄丽娜、郑春凤、胡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42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书战,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搭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伟,男,汉族。 被告娄丽娜,女,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42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书战,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搭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伟,男,汉族。

被告娄丽娜,女,汉族。

被告郑春凤,女,汉族。

被告胡建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晓伟、娄丽娜郑春凤、胡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