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陈明甫。 法定代表人王连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勇。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明甫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明甫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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