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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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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彬与王桂群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志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桂群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志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桂群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万,被上诉人王桂群的委托代理人李天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