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志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桂群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万,被上诉人王桂群的委托代理人李天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