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47号 委托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宇涵,被上诉人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