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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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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诉赵振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89-1号 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俊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巩义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亭,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89-1号

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俊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巩义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亭,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丰刚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