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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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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云诉李洪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797-1号 原告朱新云,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李洪文,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云诉被告李洪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797-1号

原告朱新云,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

被告李洪文,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云诉被告李洪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新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新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