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15号 原告曹群应,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玉钦,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群应诉被告张玉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群应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群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群应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