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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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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秋生诉翟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61号 原告雷秋生,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 被告翟广占,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秋生诉被告翟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秋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61号

原告秋生,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

被告翟广占,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秋生诉被告翟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秋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雷秋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