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92号 原告范淑芳,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攀攀,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芳诉被告孙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淑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范淑芳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