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艳斌诉被告肖增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2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2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