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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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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权诉康卫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王红权,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卫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权诉被告康卫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权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王红权,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卫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权诉被告康卫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权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红权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文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