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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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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军诉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王中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万,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军诉被告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中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万,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军诉被告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中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