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牛东亚诉吴莹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 原告牛东亚,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吴莹莹,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诉被告吴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

原告牛东亚,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吴莹莹,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诉被告吴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东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东亚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