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 原告牛东亚,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吴莹莹,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诉被告吴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东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东亚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