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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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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丰仙诉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60号 原告宋丰仙,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丰仙诉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丰仙于2015年9月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60号

原告宋丰仙,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丰仙诉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丰仙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丰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丰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宋丰仙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