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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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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克诉张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镇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会聪,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克诉被告张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镇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会聪,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克诉被告张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建克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艳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