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57号
原告陈世宾,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夹津口镇。
被告李满仓,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巩义市夹津口镇。
原告陈世宾诉被告李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满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世宾诉请被告李满仓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15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用期半年,利息1150元,2014年12月17日还款1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满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世宾一万一千五百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十六元,减半收取四十三元,由被告李满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叶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