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闫华民诉翟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闫华民,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大峪沟镇。 被告翟红周,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原告闫华民诉被告翟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华民于2015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闫华民,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大峪沟镇。

被告翟红周,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原告闫华民诉被告翟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华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华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华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华民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