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闫华民,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巩义市大峪沟镇。
被告翟红周,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原告闫华民诉被告翟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华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华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华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华民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