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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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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鹏辉诉岳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申鹏辉,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办事处。 被告岳冬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鹏辉诉被告岳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申鹏辉,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办事处。

被告岳冬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鹏辉诉被告岳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鹏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鹏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申鹏辉负担。

审判员  周登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