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申鹏辉,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办事处。
被告岳冬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鹏辉诉被告岳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鹏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鹏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申鹏辉负担。
审判员 周登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