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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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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常胜利、张爱军、苏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孝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胜利,男,1968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郑州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孝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张爱军,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苏志敏,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郑州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张爱军、苏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天苍、高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胜利、张爱军、苏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5日,由被告苏志敏作为保证人,原告与被告常胜利、张爱军签订了《建筑机器销售协议》一份,原告与被告常胜利、张爱军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10年2月13日,被告常胜利、张爱军欠原告货款4962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常胜利、张爱军支付12000元,下欠3762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胜利、张爱军支付原告欠款37620元及利息10411.3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苏志敏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5日,被告常胜利、张爱军作为甲方,原告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苏志敏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建筑机械销售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凡欠货款的,必须在下次购货时将所欠的货款结清,所欠货款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甲方凡超过六个月没有购乙方货物的须结清所欠全部货款;第九条约定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证人,甲方购买乙方连续发生欠款十万内,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五年;第十一条约定甲方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所欠乙方的货款都负有偿还的义务,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给被告供应建筑机械。2010年2月13日,被告常胜利给原告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欠货款49620元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常胜利、张爱军夫妇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下欠376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常胜利、张爱军拖欠至今未支付,被告苏志敏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机械销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被告常胜利欠原告货款49620元,有被告常胜利2010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应予认定。出具欠条后,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货款12000元,下欠37620元被告应予支付。被告常胜利、张爱军系夫妻,该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张爱军作为买受人在协议上签名,该欠款应由被告常胜利、张爱军共同偿还。根据协议约定该欠款在保证期间内,被告苏志敏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13日向原告结清全部货款,其未结清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胜利、张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中原建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七千六百二十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苏志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苏志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胜利、张爱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一千零一元,由被告常胜利、张爱军、苏志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长  侯延晖

审判员  鲁曌霞

审判员  马永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