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平、王芬香与霍小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165号 原告马平,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王芬香,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新军,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系二原告儿子。 被告霍小果,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165号

原告马平,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王芬香,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新军,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系二原告儿子。

被告霍小果,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马平、王芬香诉被告霍小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延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平及原告马平、王芬香的委托代理人马新军,被告霍小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16时,原告马平驾驶的车辆与被告霍小果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马平、王芬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10000元的赔偿协议。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元,下余5000元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原告5000元。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包括医疗费用被告共赔偿原告10000元。现该款项被告已支付原告,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6日许,被告霍小果驾驶电动四轮车与原告马平驾驶的电动车(载原告王芬香)相撞,发生马平、王芬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霍小果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平负事故次要责任,王芬香无责任。经原、被告在公安机关协商,双方达成霍小果承担马平、王芬香的全部医疗费用,另赔偿马平、王芬香护理费、误工费、后期疗养费、车损费等共计10000元,就此结案的协议。该协议有原、被告及交通警察的签名,并加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协议达成后,被告霍小果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另支付原告5000元,下余5000元被告未予支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约定被告除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后,另赔偿原告10000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下余5000元被告应予支付。被告称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包括医疗费用其共赔偿原告10000元,与协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小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平、王芬香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霍小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