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792号 法定代表人冯红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红涛,男,1985年12月1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红叶,女,1987年8月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健,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曌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红涛、冯红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697元、违约金2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荥阳市索河路京城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物业费为0.37元/㎡/月,2013年4月1日起物业费涨至0.5/㎡/月。被告陈健系京城花园小区33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92.92㎡。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费用共计696.9元(15个月×0.5元×92.92㎡)。审理中,原告对违约金254元予以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与京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真实有效,且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陈健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六百九十六元九角; 二、驳回原告郑州龙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