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何净,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康红玲,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张振杰,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净诉被告康红玲、张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振杰名下的登封市一网情深网吧有限公司资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位于登封市嵩景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xx)予以查封;并提供袁君红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秀丽王府2号楼登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73.24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振杰名下的登封市一网情深网吧有限公司资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位于登封市嵩景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xx)予以查封;
二、同时将袁君红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秀丽王府2号楼登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73.24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何净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新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