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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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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翔,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登封市金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登封市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翔,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登封市金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发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敏,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金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新乾

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