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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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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平安与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薛国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349号 原告蒋平安。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349号

原告蒋平安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国太。

原告蒋平安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薛国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平安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天苍、高娜娜、被告薛国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原告在被告中州公司承包的宏亚花园小区工地工作,被告薛国太系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结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支付原告工资。2015年4月17日,经荥阳市建设局协调,被告薛国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明确指出由建设局退还保证金后立即支付原告工资。现被告中州公司已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二被告却拒不支付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被告薛国太辩称,宏亚花园小区系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开发,其挂靠中州公司名义承建,并任项目经理。其将主体工作交由陈海军负责。原告跟着陈海军负责垒加气块工作。工程款由其写条,宏亚公司负责支付。因蒋平安到荥阳市建设局投诉,宏亚公司负责人胡根发让其找蒋平安协调。其询问胡根发后得知宏亚公司尚欠陈海军两三万元工程款,才给蒋平安出了欠条。现陈海军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其不欠原告钱。

被告中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薛国太挂靠中州公司名义负责承建宏亚花园小区,并任项目经理。薛国太将该小区主体工程发包给陈海军,原告在陈海军工地负责的主体工程中负责垒加气块。2015年9月17日,被告薛国太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宏亚工地欠陈海军工程款等建设局退保证金以后付给蒋平安工程款6500元担保人薛国太”。保证金退付后,原告未得到6500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薛国太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薛国太作为担保人,对此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保证金退付的具体日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六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蒋平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薛国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