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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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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克锋与登封市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小字第17号 原告尚克锋,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任该局局长。 原告尚克锋诉被告登封市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克锋与登封市林科所达成赔偿协议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小字第17号

原告尚克锋,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任该局局长。

原告尚克锋诉被告登封市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克锋与登封市林科所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克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尚克锋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