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小字第17号
原告尚克锋,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任该局局长。
原告尚克锋诉被告登封市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克锋与登封市林科所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克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尚克锋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