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小字第18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系该行职工。
被告许晓锋,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彩凤,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锋、许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