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小字第6号
原告梁明杰,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刘素平,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杰诉被告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明杰撤回对被告刘素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