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99号
原告高永亮,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梁朝阳,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
被告董艳平,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梁朝阳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亮诉被告梁朝阳、董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梁朝阳位于登封市的房产[房产证号(预设)xxxxxx]一套予以查封。梁新霞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洧河路西段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xxxxx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梁朝阳位于登封市的房产[房产证号(预设)xxxxxxx]一套予以查封。
二、同时将梁新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洧河路西段北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学军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