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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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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建工集团与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鞠兰,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启锋,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南阳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鞠兰,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启锋,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山,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鑫,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原告南阳建工集团诉被告河南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一案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新乾

审 判 员  曹学军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