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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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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忠与梁丰玲房屋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万忠,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梁丰玲,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忠诉被告梁丰玲房屋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万忠,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梁丰玲,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忠诉被告梁丰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万忠撤回对被告梁丰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万忠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