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万忠,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梁丰玲,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忠诉被告梁丰玲房屋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万忠撤回对被告梁丰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万忠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