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桂梅与范旭光、赵巧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4号 原告陈桂梅,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旭光,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巧珍,女,汉族,成年,系被告范旭光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范旭光、赵巧珍

河南省登封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4号

原告陈桂梅,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旭光,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巧珍,女,汉族,成年,系被告范旭光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范旭光、赵巧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桂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