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4号
原告陈桂梅,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旭光,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巧珍,女,汉族,成年,系被告范旭光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范旭光、赵巧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桂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