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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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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楠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9号 原告郭亚楠,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东,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 原告郭亚楠诉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79号

原告郭亚楠,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晓东,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

原告郭亚楠诉被告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亚楠的委托代理人甄爱锋、被告王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王晓东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并有亲笔欠条为凭。后原告多次讨要该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无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13万元债务予以认可,同意偿还,但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王晓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3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3万元未还的事实。

被告王晓东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王晓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出示的借款条,被告王晓东对其无异议,且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东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4月13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三张。后原告讨要该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1%。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被告王晓东向原告郭亚楠借款人民币13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王晓东应负清偿责任,故对原告郭亚楠要求被告王晓东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对原告起诉催告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亚楠人民币13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5.1%计算,自2015年7月2日起付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晓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