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636-3号
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机构代码:61470506-4。
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耀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东方科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樊寨村,机构代码:69997320-0。
法定代表人樊石头,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方科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于迎斌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