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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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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电忠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15号 原告安电忠,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姣姣,女,成年,汉族。 原告安电忠诉被告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15号

原告安电忠,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姣姣,女,成年,汉族。

原告安电忠诉被告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电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安电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