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15号
原告安电忠,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姣姣,女,成年,汉族。
原告安电忠诉被告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电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安电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