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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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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琴与方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贺海琴,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方伟科,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贺海琴诉被告方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贺海琴,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方伟科,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贺海琴诉被告方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海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贺海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