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贺海琴,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方伟科,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贺海琴诉被告方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海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贺海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