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孟红姣,女,回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梁静敏,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第三人高攀,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 第三人于树奇,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红姣与被告梁静敏、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攀、于树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指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