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649号
原告程战怀,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程晓东,男,成年,住登封市白坪乡三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战怀素被告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无法通过其它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战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