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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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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39号 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张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人民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39号

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张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人民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严向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姜堰市银行的1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军本人所有的豫AC771F宝马X6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江苏苏北砂轮厂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姜堰市银行的1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二、同时将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军所有的豫AC771F宝马X6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登封市晨宇磨料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学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