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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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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海与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刘秀英,女,汉族,成年。 被告贾汝鑫,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章海诉被告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秀英,女,汉族,成年。

被告贾汝鑫,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章海诉被告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章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章海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