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贾汝鑫,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章海诉被告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章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章海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