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7号
原告罗丙乾,男,1948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王建民,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丙乾诉被告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丙乾撤回对被告王建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丙乾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