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32号
原告杨振榜,男,2008年6月30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李淑芳,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杨振榜之母。
法定代表人雷书昌,任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辉,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振榜诉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武术学校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振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杨振榜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