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797号 原告朱建杰,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 被告邢红申,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 原告朱建杰诉被告邢红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建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朱建杰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 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