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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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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博与韩金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4号 原告景博,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韩金有,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韩金治,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4号

原告景博,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韩金有,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韩金治,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博诉被告韩金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博于2015年9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