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4号 原告景博,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韩金有,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韩金治,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博诉被告韩金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博于2015年9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