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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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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杰与程志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朱建杰,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 被告程志莹,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 原告朱建杰诉被告程志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朱建杰,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

被告程志莹,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

原告朱建杰诉被告程志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建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杰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

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