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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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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2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2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2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