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28号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