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48-1号 原告董冠荣,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梁晓丽,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冠荣诉被告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冠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晓丽位于登封市(房产证号:200908000298)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李锋、胡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登封市(建筑面积:124.88平方米)房产一套作担保。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冠荣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梁晓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晓丽位于登封市(房产证号:200908000298)房产和李锋、胡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建筑面积:124.88平方米)房产的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冠荣提出解除查封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梁晓丽位于登封市(房产证号:200908000298)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同时解除对被告李锋、胡丽娜共同共有的位于登封市(建筑面积:124.88平方米)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雪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