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09号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