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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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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09号 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0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