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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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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科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403号 原告史科,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科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03号

原告史科,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科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