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卫继东与被告商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950号 原告卫继东,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商徽,男,成年。 原告卫继东与被告商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2015

(2015)济民一初字第950号

原告卫继东,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商徽,男,成年。

原告卫继东与被告商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继东诉称:2013年3月,被告在其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9月,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余款50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9月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

被告商徽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2014年,被告归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商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卫继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三个月。借款人:商徽2013年3月17日”。2014年9月,被告归还原告50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50000元,现要求被告归还余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9月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卫继东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卫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侯嘉天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