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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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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艳玲与被告焦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被告焦万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李艳玲与被告焦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开庭传票。2015年7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

被告万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李艳玲与被告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开庭传票。2015年7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玲的委托代理人李社青、被告焦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艳玲诉称:被告在其处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500元,并于2013年3月3日给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

被告焦万新辩称:其没有借原告款,2012年10月,其从案外人张富辉手中接了一个网吧,接手之后原告找到其,称该网吧是原告与张富辉共同开设的,张富辉没有权利一个人将网吧转给其,后其三人一起协商,当时原告已经把张富辉诉至法院,其为了让网吧尽快正常营业,在三方协商时同意给原告出具借条,出具借条后,原告将诉张富辉一案撤诉。其也确实支付过原告部分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12月,且本金已经归还5000元。但是后来张富辉一直没有将网吧的手续过户到其名下,其决定不再要这个网吧,并要求张富辉将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归还给其,但是至今无果。因为网吧一事未协商好,故不应当由其支付原告该款。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3月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焦万新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案外人张富辉曾借原告款,后因被告接手张富辉的网吧,经三方协商,确定由被告代张富辉归还原告款,被告于协商当天归还过部分款项后,余款5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艳玲现金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半年之内还清,利率为壹分息计(每月500元息)按实际欠款还息,每月六号还息。借款人:焦万新2013.3/3”。后被告按照约定的利率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之后的利息及本金未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代张富辉归还原告款项,并另行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且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的利息40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万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艳玲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焦万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